2008年1月31日 星期四

好大膽喔!馬英九連美國政府也敢欺騙

今天來談誠信。

我今天聽了馬英九的說明,只覺得這個政客不只騙台灣人,竟然連美國聯邦政府也敢騙。
根據我跟許多美國執業律師往來的經驗,簡單的向各位報告,馬英九關於綠卡的說明,漏了個大馬腳,顯露出馬英九不只騙台灣人,連美國聯邦政府也騙了進去。

第一,美國移民官根本不能剝奪你綠卡的權力,更沒有自動失效這回事,只有法庭的法官才可以剝奪你綠卡的權力。

除了你自己填表放棄綠卡,你的綠卡沒有自動失效這件事,移民官最多只能暫時沒收你的綠卡(你的權力仍在),然後叫你上法庭,你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各種你有意願留美國的事證,然後綠卡就可以討回來(每年有不少台灣人上過這種法庭)。若是提不出你要繼續留美國的意願事證,只有法官才能當庭裁決收回你綠卡永久居留的權力。因此,馬英九說謊欺騙台灣人。

第二,馬英九擁有綠卡,還去辦理非移民簽證。這非移民簽證是欺騙移民官騙來的嗎!?

馬英九擁有綠卡,照美國國務院的規定,你在美國海關或領事單位辦理任何簽證一定要誠實告知你擁有綠卡,不能夠刻意隱匿擁有綠卡的事實。馬英九擁有綠卡,又去辦理美國非移民簽證,不但並不表示馬英九自動放棄綠卡,而是顯示他明顯有欺騙美國移民官及欺騙AIT官員的嫌疑。因此,馬英九說謊欺騙美國政府,美國政府現在可以立刻吊銷他的各種簽證,若是一般人現在這樣做被抓包,實務上是十年內都無法拿到美國簽證進入美國境內的。

我說的這些,應該在美國政府機構內都有當初馬英九申請簽證記錄的白紙黑字證據可以證明馬英九的誠信有問題,若美國政府真正查下去,才會恍然大悟他們的移民官當初是怎麼被馬英九欺騙的。

馬英九這個人的誠信真的大有問題。他自以為是電影Catch Me If You Can(神鬼交鋒)的李奧納多嗎?怎麼這麼會騙?

20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很多人都有很久沒有進出美國,但綠卡仍然有效的經驗。
當你入海關時,海關會問你為什麼這麼久沒回來,然後暫時沒收你那張卡片,叫你上法院去跟法官講。這時候,很多台灣人就會請律師一起上法院,然後提出一堆我未來有強烈意願留在美國的證據,就可以拿回綠卡了,這些意願可以用以下事證證明:
1. 在美國有銀行帳戶
2. 在美國有車子、有房地產、有保險
3. 兒女、親友都在美國,都有美國合法身份
4. 有社區圖書館證
5. 有積極參與地方上的社區活動的證明
6. 有參與地方社團、非營利組織活動等,證明你與該居住地有強有力的連結
7. 每年四月都有報稅
8. 有該州駕照、該州發放的身份證
... ...

更不用說,只要有個參眾議員、或美國社會賢達願意為你出面背書解決,說你對社區有卓越貢獻,通常綠卡就這麼重新復活,法官也就會認定你的確有強烈的意願要留下來,把綠卡還給你了。或是像王又曾那樣,想辦法證明若回到台灣會遭遇不公平審判待遇,美國法官基於保護人權的立場,就會讓你繼續留在美國了。

因此,馬英九說的都是謊話,有欺騙美國聯邦政府的嫌疑。

無形的多邊框框世界 提到...

大大又有新文章了.先推一個.
最近幾天的綠卡風波就像播不完的台灣本土劇.搞得民眾烏煙瘴氣.我理都不理.
但如果真是大大說得那樣.那這個候選人在我心中的價值就降低了.

匿名 提到...

綠卡失效只有2種情況..
1. 填寫放棄申請書..(這部份會自己會有一份收執聯..)
2. 另就如鐵大所言..但法院也會有一份判決書給當事人..

馬英九只要拿出其中一個單據即可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不是很簡單嗎??...
況且昨天他團隊秀出的visa簽章也怪怪的..
一般我們不論是工作或旅遊..章上都會標示..
他的..竟有2個屬於護照或綠卡持有者才有的章印..
像我的工作簽章就有標示..怪...

綠卡又不電影票...逾期無效..
他不是哈佛法學博士嗎???
證件這種東西..不用..是要繳回.註銷的..
怎能隨便編這種沒常識的謊呢??
很瞧不起人ㄟ...

下面這版主提出馬英九資歷的質疑....
我覺得蠻合理的....
http://blog.roodo.com/dummienju/archives/5385179.html

匿名 提到...

大家判斷事情的角度顯然都因為立場不太一樣了。版主再文中所提的第二點就回答自己的質疑了。如果馬很想要繼續持有綠卡,想要保持綠卡的效力(也就是定期要回美國顯示居留的意圖),有機會再回美時就應該使用綠卡,而非申請非移民簽證。馬光是拿的出紀錄的就在1990年後申請過四次非移民簽,每次申請時也都必須回答移民官關於是否持有綠卡的問題。你以為在這個電腦時代,你持有有效綠卡移民官會不知道嗎?哪美國早就被恐怖份子打爆了。 就算不論綠卡有沒有效或是怎麼認定,馬英九從回國之後忠心報效國家,從事多項政府官職與台北市長等,政績有目共睹,比起像金美林那種旅居國外只會亂放炮的"台灣人",我認為馬已經用行動表現出他為這塊土地和這裡的人民做事服務的決心。 這些行動上的表現可以佐證他並沒有要繼續持有綠卡的意圖,again,姑且不論綠卡的效力如何認定。

匿名 提到...

格主你說到我心理
我討厭馬
但是為什麼綠卡事件
這社會上很多人對馬的態度
都好像是站在他那邊
好像都原諒他了
真奇怪
為何國民黨的一些家族都被貴族一樣看待
連宋王馬備受大眾的呵護
真的很怪
尤其是媒體整個偏藍親中
看看某些媒體
奧運姚民這四個自字
都被他們宣傳到聽煩了
主播都快要有北京腔
尤其是最近打廣告說耗資千萬新聞室
的那家(有中資真好??)

有時候我想如果這個事件立場反過來
有綠卡問題的是謝的話
媒體一定見獵心喜
全員出動不停的打 不停的鬥臭

匿名 提到...

讓謝先生 端些牛肉出來吧!! 不要自己冰箱的菜餿了,不趕快清理,然後存點本買新菜。只知去廁所扒糞,一心想把人家的一桌菜也搞砸。 總得留點什麼給百姓吃飽吧。   

再說,陳水扁沒綠卡吧,他還更是個台灣人哩!但是他真的愛台灣嗎,他對百姓的忠誠度真的沒問題嗎?

他只對銀子和權力才是真忠誠吧.

再再說,看看門諾醫院的院長還有羅慧夫那些許許多多來台灣奉獻生命熱忱,用愛關心台灣的人,他們別說有綠卡了,根本還一個個是阿豆啊哩。 在我看他們比起這些口口聲聲質疑別人忠誠度,綠不綠卡的,外不外省的人,對寶島還更真心更忠誠吧!! 

用個綠卡問題,又把選戰打到民進黨慣性的惡臭的老路上去。 

一點看不出謝有大合解的心胸和反省的心意。用的還是煙霧彈的選舉老招。

謝根本不用擔心綠卡有效沒效,他要的只是把事情弄的混淆迷離.這樣他才有空間,趁亂摸到魚。

人家韓國總統都請老外來當官了,馬英九名名就是台灣人,不知在黑白講什麼。

讓老百姓有富強的國家,和吃飽的肚子才是真愛台灣啦~真是夠了。

不要口口聲聲愛台灣,卻把台灣愛到一個死路上去。

匿名 提到...

AIT人員舉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指出,如有在他國停留一年以上且未申請再入境許可等情事,就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綠卡)。
歡迎調閱該法條
引用:
http://fiab.biz/wordpress/p=288.fiab
並且今天也有美國前簽證官說明作為佐證!

匿名 提到...

有本事請AIT現職官員用書面說明吧。
格主提出的跟我實際上幫朋友處理過的真實案例一樣,信不信隨便你。

我身邊有人拿綠卡十年沒進去過,也大搖大擺的在拿綠卡進入美國,完全沒問題。這些人都會跳起來跟你說,馬英九講的都是鬼扯!

也有人只因為一年沒進去美國,就被暫時沒收保管,最後上法院找法官說明,把綠卡拿回來了。你們要繼續騙也沒關係,因為每年因為一兩年沒進美國,因而上這種法庭把綠卡拿回來的台灣人非常多,不然你以為移民律師那麼多是喝西北風的嗎?

格主寫那麼多你還聽不懂嗎?憲法賦予永久居留的權力,只有自己放棄,或是法庭上的法官才可以判決是否喪失這個權力。哪有一個政府的行政人員就可以說你喪失這項權力的,更沒有主動失效的 - 要是可以這樣,那些拿綠卡被美國人跨海討稅的上市公司大老闆都可以說我綠卡自動失效、我可以不繳你美國政府的稅了。

若今天馬英九拿著那張已經在行政上有可能被認定失效的綠卡進美國,美國人會把他的綠卡暫時沒收,然後他一樣可以不用任何簽證入境美國,然後他們會發一封信請他幾月幾日上法庭跟法官講。

要是美國AIT現職官員,敢出公文說馬英九綠卡已經無效,那等於是幫許多拿了綠卡、但因為逃漏美國稅款很多年都不敢再進美國的老闆們開了方便之門! 哈哈,是大赦喔!

匿名 提到...

昨日新聞有僑胞請出簽證官,說明如在原國家或是他國擔任公職,綠卡永久居留權就會消失,請問老闆是??擔任公職??請問您們在何處擔任公職??

匿名 提到...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存不存在?存在!

也因為這一條存在,所以所謂的上法院說明請求恢復綠卡權利的情形存在,因為那些人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所以你必須找移民律師跟法官說明爭取,因為從行政觀點,這張綠卡是失效的沒錯。

我記得曾經有人這樣批評馬英九,說他是個法匠,拘泥於法條的文字而不懂變通。假如個性真是如此,是不是有種可能,即他知道一年內沒有入境美國會背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就「拘泥於」此法條上的文字,認為已經失效而沒有再作進一步處理呢?也因為認為如此,所以後續出國都是申請非移民簽證呢?

用這麼多技術細節去推測人心的卑鄙之可能性,我覺得真的是有點太 over 了。

更何況,我這麼說好了,今天不管是哪個人當台灣的總統,假設台海真有戰事,而這位總統先生真的要逃亡了,他有需要一定要有綠卡身份才能逃去美國嗎??直接前往尋求政治庇護豈不是更簡單了當?!還是說乾脆要求以後所有要在台灣選總統的人統統簽署「戰爭階段拒絕申請政治庇護之聲明書」

補充一點,說到戰爭時的逃亡,你知道在國軍每年的軍棋操演中,一旦戰事發生,國軍除了會護衛總統前往橫山指揮所避難並進行指揮之外,也會有備案伺機要將總統送上屆時會退守至台灣東面太平洋的紀德艦,以便後送他國。

不要懷疑,這是絕對真實的操演內容,而這樣的計畫是一體適用,不分藍綠或任何黨派,只要你是台灣總統,面對台海戰爭,你就是會面對這樣的安排。但是這跟愛不愛台有什麼關係?我這麼說好了,我從來就不相信真正面對戰爭時,不管是謝長廷或馬英九或者未來任何一個總統職位的可能人選,會是所謂的「堅守崗位」的人,甚至,安全單位也不會允許他們這麼笨的「堅守崗位」任人宰割,這不是對個人,這是對「總統」這個職位的不允許,即使充滿英雄色彩的美國好萊塢電影裡面的美國總統,遇到危難不也是必須要被撤離逃難嗎。

不要只用理想色彩去思考現實狀況了,真正的安全維繫於國力的實質發展與茁壯,其他不管哪邊喊出的民族色彩口號都是不切實際!

匿名 提到...

甚麼政績有目共睹,馬有政績喔?舉一些出來聽聽!

馬迷們不用再討論甚麼「自動失效」的鳥話題了,
看完下面這篇再來說說該不該去填一份正式放棄的文件吧!

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中,有關國籍或居留權之規定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5558

當然還是會有馬迷繼續無視繼續坳啦,

Philip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想你引這個法條是希望去論證馬英九當初具有綠卡身份加上未主動填寫放棄卻任職公務人員,按上述你列出的法條應該是屬於資格不符,是吧....

我想你引述的資料也許是從全國法規資料庫去調的法規資料,嗯.... 論證事情依證據論述而不依情緒論述是件好事,對此我先給一個肯定,但是我也提醒,在引用資料時也請麻煩看仔細一點,不曉得您有沒有注意到此一法規 最後的修正日期是今年的一月中呢?我當時看到的疑問是:那之前這個條款還修改過幾次?

剛好,全國法規資料庫列得很清楚,連沿革都清楚紀錄,請看:
名  稱: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布日期: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系統時間: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1.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九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
3.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6、8、9 條條文
;並刪除第 22 條條文,其餘依次遞次
5.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日總統令公布第 6、7 條條文;並增訂第 1
5-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7.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 (79) 華總 (一) 義字第 7434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7 條;並增訂第 18-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0254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1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0643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 (85) 華總 (一) 義字第 85002
675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0、12、13、16~18、22、24、25、28
33、36~3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70
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9~11、13、17、18、18-1、20、22、26
-1、28、32、33、35、40 條條文;刪除第 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
1-1、33-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28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45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26-1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50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7、10、12、13、17、18、20、26-1、28、30 條條文
;並增訂第 13-1、24-1 條條文

看來,這 28 條從 85 年之後改了真的很多次哦,但是可惜的是,法規資料庫並沒有辦法再更仔細地列出每個版本,這樣從上述的內容我還是不知道您所引的 28 條第二款究竟是一開始就明列,還是後續才修正公告.... 還好,除了法規資料庫,我們還有 google 大神,而小弟我順手一查的結果,得到的答案是:這個條款是在民國 85 年十一月增列的,請看:

資料來源:www.glin.gov/view.action?glinID=104222
1996年11月14日總統公佈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一;並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條文。要點如下:
1.明定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律所定職務之官、職等與考試院所修訂之職務列等表不一致者,其任用人員之職等選用,暫先依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辦理。(第6條)
2.增訂增額錄取人員之遴用程序。(第10, 12條)
3.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有關「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規定,增列各等級等種考試及格人員為任用、轉任、調任、指名商調之限制規定。(第13, 16, 18, 22條)
4.修正以考績升任簡任職等之資格要件。(第17條)
5.增訂各機關派任代理人員時,其資格送審期限之展延規定。(第24條)
6.限制各機關首長卸職前之用人權。(第26條之1)
7.增訂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或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為公務員。(第28條)
8.增訂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情事及其辦法之法源規定。(第28條之1)
9.增列醫事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訂定之規定。(第33條)
10.增訂現行僱員管理規則適用終止之期限,及現職僱員得依原規則繼續僱用事宜。(第37條)

從我得到的資料作判斷,我個人認為拿此一條款來論斬馬英九,是有邏輯上的問題吧?

匿名 提到...

我們要談的不是法律的問題.
法律上馬先生應該是沒問題 馬先生是學法的人自然懂的如何用法律的解釋來保護自己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然而 我們要談的是更高一個層次 道德與誠信的問題

在馬先生申請綠卡的當年 尤處於越戰期間 在當年申請美國綠卡者 視為申請準公民的身份 因此 就與公民的申請一樣 要宣誓對美國的忠誠 以當年申辦綠卡者 在越戰期間也不排要被徵兵上戰場擔任軍事或非軍事的工作

這樣一個對別國家宣誓過忠誠的人 回頭來說要擔任公職 只要說放棄就好了 但說要選總統 期期以為不妥

要選總統的人該要有更高的道德標準 而不是法律上 ok 了就好了

btw 說到電腦時代 別以為美國的科技有多進步 其實政府電腦話做的澈底而成功的是台灣 美國移民署對於入出境與綠卡的電腦化建檔 事實上是拖的很慢 一直到最近兩年 才完成全部的建檔 也才最近一兩年 能夠真正的搜尋全部的舊資料來比對 並不如有人所言 美方政府真能很快就查得出舊資料

匿名 提到...

>> 在當年申請美國綠卡者 視為申請準公民的身份 因此 就與公民的申請一樣 要宣誓對美國的忠誠 以當年申辦綠卡者 在越戰期間也不排要被徵兵上戰場擔任軍事或非軍事的工作 這樣一個對別國家宣誓過忠誠的人….

道聽塗說, 錯誤推演!

“On March 25, 1975, Pres. Gerald Ford signed Proclamation 4360, Terminating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Under 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 eliminating the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 for all 18-25 year old male citizens. Then on July 2, 1980, President Jimmy Carter signed Proclamation 4771, Registration Under the 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 retroactively re-establishing the Selective Service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 for all 18-26 year old male citizens born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60.”

1977年, 馬英九拿到綠卡的那一年, 徵兵登記制已經廢止, 就算沒廢止, 他也已經超齡了, 所以他從來沒有服美國兵役的義務. 好, 不說馬英九, 一般18-26歲持有綠卡的男性有兵役義務、需要宣誓對效忠美國嗎? 看看徵兵登記的法律怎麼規定~~

PROC. NO. 4771. REGISTRATION UNDER THE SELECTIVE SERVICE ACT
Proc. No. 4771, July 2, 1980, 45 F.R. 45247, 94 Stat. 3775, as amended by Proc. No. 7275, Feb. 22, 2000, 65 F.R. 9199, provided:
Section 3 of the 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 as amended (50 U.S.C. App. 453), provides that mal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male persons 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who are between the ages of 18 and 26, except those exempted by Sections 3 and 6(a) of the 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 [50 U.S.C. App. 453 and 456(a)], must present themselves for registration at such time or times and place or places, and in such manner as determined by the President. Section 6(k) [50 U.S.C. App. 456(k)] provides that such exceptions shall not continue after the cause for the exemption ceases to exist.
……….
Residents who have not declared their intention to become citizens, registration of, see section 456 of this Appendix.

§ 456. Deferments and exemptions from training and service
….aliens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not be so exempted: Provided, That any alien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0) of section 101(a)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as amended (66 Stat. 163, 8 U.S.C. 1101), and who by reason of occupational status is subject to adjustment to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paragraph (15)(A), (15)(E), or (15)(G) of such section 101(a) [8 U.S.C. 1101(a)(15)(A), (E), or (G)] but who executes a waiver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247(b) of that Act [8 U.S.C. 1257(b)] of all rights,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which would otherwise accrue to him as a result of that occupational status, shall be subject to registration under section 3 of this Act [section 453 of this Appendix], but shall be deferred from induction for training and service for so long as such occupational status continues.

匿名 提到...

台巴子說得好,這件事情要談法律根本是沒有意義,道德更重要。

媒體還是會繼續寵壞姓馬的,臺灣人民若不覺醒,最後吃虧的會是自己。

匿名 提到...

辯這個沒意思。請問就算他有綠卡,又代表什麼? 話都是你們在說。謝長廷的攻擊手法挺高招--隨便挑幾個毛病,將一些open-ended question用很簡短的問法(都是yes/no問句: 你是不是...你有沒有...)包裝,鎮日砲轟。對方改變說法時,就用很簡短的語句去指控別人沒有誠信(早上說一套,晚上又說一套)這種人當民意代表或許OK,但是要當總統的話,我看還是算了。 如果謝當選了,他的團隊出大包,我看他又要搬出那三寸不爛之舌來開脫,到時候我們這些升斗小民才真的想燒炭自殺!!

匿名 提到...

是要討論誠信道德問題嗎?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eYZGuri7sE

是要討論忠誠度問題嗎?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LGZWgvHKYM

是要討論說話不算話嗎?
http://focusontaiwan.blogspot.com/2008/01/blog-post_36.html
鐵平:「往後已經不想在這個部落格裡寫這中國城裡的政治...」

都是放屁...

tipping888 提到...

要封我的嘴,等你馬英九選上戒嚴後再說。
那麼怕我寫文章啊?
要把你害怕的真相告訴你,也是積功德啊

匿名 提到...

選舉已經結束了,可以說明我寫這些,爭的是「是非」,而不是選舉。

第一,能封住你的嘴的,只有你自己。不過看得出來你自己也管不住自己的嘴巴。

第二,我也不怕你寫文章,只是點出你說話不算話的事實而已。就事論事,說話不算話,就是不誠實,是錯的吧(「評『龍應台-給我們一個政治家』 ,用這標準你該選誰?」)?是錯誤就承認錯誤,不行嗎?還要牽托什麼積功德?所謂「知恥近乎勇」,連承認錯誤的勇氣都沒有,又何談「無與倫比的勇氣」?

第三,我更不害怕真相;可是我極度厭惡偏狹的事實,因為那並不是真相。可悲的是,你眼中有許多偏狹的事實---只揀選想看的去看---卻自以為看到了真相,還撿到了寶似的以為別人不知道。

更因為這些失真的思想,引導出來許多扭曲的推理。

第四,我實在無法理解這些綠卡論述。我猜你是有綠卡的,所以你應該知道綠卡的用途是用來證明持有者的身份是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of an alien」,終究只是個 alien(外國人);也因為你有綠卡,所以你應該有義務知道,有綠卡又從美國政府手中「騙」來觀光簽證的懲罰是什麼,你卻從沒有提過綠卡與居留權會失效這件事。

另外,綠卡失效,當然就失去永久居留的權力。與此同時,你當然也有申請復權(reinstate)的權力(「去跟法官說明......」),重點是要申請,沒有申請復權,就沒有永久居留權。這些你不知道嗎?你的律師朋友們沒告訴你嗎?為何跳過這些沒說呢?

最後,謝長廷說「這是我個人的挫折,不是台灣主體性的倒退,是民主的結果,不是民主的失敗」,說得非常棒。重要的是,民主自由的系統在台灣生根運轉。不是你鐵平贏的,而是在系統內運轉的,包括馬謝兩方支持者在內的所有中華民國國民贏來的。也不是只有支持謝長廷的人才有你口中的「台灣主體意識」。